关于调整我院教职工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部门:
根据陕西省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冬季取暖费标准的通知》(陕人发[2007]73号)精神,经2007年10月 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暖费发放范围:学院在岗人员和离岗退养人员(不含停薪留职、外出劳务人员和长期不在岗人员)。
二、取暖费发放标准:取暖费由原取暖期每人120元调整到取暖期每人每月补贴150元。取暖费由财务按月发放。取暖期限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三、学院经费单位职工取暖费由学院财务负担,经费独立核算单位由各单位自行负担。
四、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