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日期:2019/3/10
(2019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依法治校,规范管理,根据《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部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以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校注册,具有学籍的各类学生,在校内外一切违纪行为,除触犯刑律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外,都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四条 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五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性质、情节的轻重及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批评教育和下列之一的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有明显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言论和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或违反宪法,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者:
(一)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
(一)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者,根据情节,可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被处以拘留或收审;叛处拘役、徒刑或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煽动闹事,恫吓威胁他人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伪证,影响查清事实真相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动手打人,情节较轻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较重且致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持刀具或持械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策划聚众打架,造成严重后果或情节恶劣的主谋、带头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煽动他人或纠集校外人员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聚众与校外人员打架视其情节轻重参照上条例,从重处理;
(八)对于利用恫吓、引诱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进行私了者,经查出,当事人双方均从重处罚,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从轻处罚;
(九)多次打人,虽然情节不严重,但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参与打架使对方受伤者,根据责任情况,除给予相应的处分外,均应承担对方相应的医疗费。
第十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或破坏公共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处理:
(一)有偷窃、诈骗或纵容协助他人偷窃或诈骗集体、私人财物行为,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或者经保卫、公安部门确认未遂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品行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以武力威胁或结伙敲诈他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公共财物,在教室,实习实训室、宿舍、饭厅、图书馆或其他公共场所损坏设备、桌椅、门窗、玻璃、床具、电灯及其它设施,价值在50元以下(含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价值在50元至100元(含1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价值在100元至200元(含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以上违纪的学生,除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外,还应负责相应的经济赔偿;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集体公共财物被损坏,如果没有落实责任人承担责任,由集体负责赔偿;
(四)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的报刊、书籍等刊物,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加倍赔偿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贪污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团费、班费或其它公款者:
(一)价值在50元以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元以上,1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100元以上,200元以下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价值在2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以现金、有价证券或其它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
(一)参与赌博,视赌资大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吸毒或在校园内抽烟者:
(一)在校园内抽烟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
(二)多次抽烟,屡教不改,给予警告处分;
(三)因抽烟造成事故或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四)吸毒者一经发现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学生道德行为规范,有损学生形象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婚同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举止猥亵,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有侮辱妇女,窥视、滋扰女性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计划生育,未婚怀孕无法继续学习者,按退学处理;
(五)在校园内、公共场所,男女生之间,勾肩搭背,搂搂抱抱,过分亲昵或男女生之间行为不检点,经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留宿异性,当事人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同宿舍在场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七)涉足色情或不健康场所,被公安机关收审或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以上总是涉及个人隐私的,在处理时应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
第十五条 学校禁止学生私自在校外居住。未经允许私自在外住宿,昼夜上网,夜不归宿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收看、复制、传播、贩卖淫秽物品或非法书刊和影像制品;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文字图像者:
(一)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影响等淫秽物品,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制作、抄写、复制、收看、传播、隐匿不交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或利用网络收看传播反动淫秽方案图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贩卖反动淫秽书刊和音像制品,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学习期间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擅自离校者,一天均按旷课六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累计达11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累计达50学时以上者,给予退学处理。
三次以上(含三次)因旷课受处分者,视为“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伪造或涂改证件、证书、介绍信、证明信、偷盖公章、偷改成绩、冒领汇款等弄虚作假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学习期间,在各级各类考试中违反考场规则(抄袭或者协肋他人抄袭、交换试卷、答案、草稿纸、夹带及使用储存记有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者,组织作弊;偷盗试卷;强迫他人为自己作弊提供方便;使用通讯设备传递考试内容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弄虚作假,无故不交学费者;将学费借给他人、挪为他用者,给予警告以上至记过处分;虽然家庭困难,但生活铺张,高消费不交学费者,并在规定注册时间未能按期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一学期无故缺席达三次以上者;
(二)违反学生守则和各种规章缺席,不听从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干部的劝阻,造成一定影响者;
(三)在教学、实验过程中,因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或其它器材损失丢失,价值500元以上且已赔偿者;
(四)毁坏花木、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情节虽轻,但不听劝阻批评,态度恶劣者;
(五)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倾倒污水,抛扔废物者(若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加重处分);
(六)上课期间在教学区或非规定场所进行球类活动,不听劝阻者;
(七)在校园内燃放鞭炮,放火烧垃圾,不听劝阻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宿舍或教室等公共场所内酗酒者;
(二)私用电炉等电热器或私接学校的电源线、网线、电话线、广播线等公共设施者;
(三)因学习成绩、评比、就业、入党等原因,对他人寻衅滋事者;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者;以写匿名信等方式造谣中伤,诬陷他人者;
(五)虽未参加违纪事件,但在组织调查过程中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提供伪证或以各种手段无理取闹,向组织施加压力,干扰调查处理者;
(六)严重扰乱教学秩序不听劝阻,造成不良影响者。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撕毁或偷盗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书刊者;
(二)因私装电器引起火灾事故造成一定损失者;或擅自使用电炉等大型电器经教育不改者;
(三)在学校集会、报告、演出等集体活动或食堂、澡堂、放映场等公共场所不讲公德、不守纪律、不听劝阻、捣乱、滋事、扰乱秩序而屡教不改者;
(四)在重大突发事件中,造谣、传谣、煽动、起哄者。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原处分基础上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者;
(二)违纪后,谎报身份或逃离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威胁和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或第二次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受处分者。
第二十六条 凡受处分者,应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受处分学生不能参加当年的优秀学生(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先进个人项目评比,一年内不得参加评选、申请各种奖学金资格,不享受相关优惠项目;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取消报考大专、本科报考审察资格;
(三)毕业学期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不予安置工作;
(四)受处分者一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
(五)学生干部(学生会、班委会、团支部)受违纪处分者,先应撤销其干部职务。
第二十七条 处分的审批、申诉和复议
(一)对犯错误的学生的处理不论给予何种处分,都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要由班委会、团支部提出意见,班主任申报,学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讨论研究提出处分意见,上报校领导审批。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审批。凡给予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由主管校长审核,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后,由学生管理进行公示,并发至各班宣布执行;
(二)在对违纪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生违纪处分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名义统一行文,发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四)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五)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六)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七)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在接到处分决定书后的3天之内办理完离校手续。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学校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令其离校;
(八)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一年,记过处分期限为半年,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三个月。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满,能认真改正错误并有显著进步的学生,经本人申请,班委会和班主任做出鉴定并提出意见,经学生管理部门研究,报主管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撤销留校察看处分须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处分撤销后,有关处分材料和决定从本人档案中取出,由学校统一保存。受开除学籍处分的,不能撤销处分。受处分者期限,从决定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受到记过以上处分未能撤销的,不予安置工作,发给结业证书,并在档案中注明。离校一年内,可持单位政工部门鉴定意见,到校申请撤销处分。经同意撤销者,可在下一级学生毕业时,换发毕业证书。表现不好,不能撤销处分的,以后不再办理。
第三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规定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未尽事宜经有关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