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览: 日期:2019/3/10
(2019年3月修订)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诚信、勤奋、求实、自强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体制的改革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依据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主要任务是培养高质量应用性技术人才,应加强学生管理,健全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咸阳中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接受中等学历学年制和学分制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四条 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校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
2.按照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
3.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有提出申诉的权利;
6.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提出建议;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
2.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校的形象和声誉;
3.按照学校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等的相应义务;
4.服从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5.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6.按照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就业;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方能入学。
第八条 新生应按规定日期凭《咸阳中铁工程职业技术学校录取通知书》(录取通知书上的姓名与学生档案上的姓名必须相同)和学生档案,来校报到,并按规定缴费。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并附有关证明向学校招生办请假,说明原因。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超过2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报到者外),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经诊断患有疾病且不宜在校学习者,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招生办和教务处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1年并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县级以上医院或以上医院(含县级,以下同)康复证明,向学校招生办申请入学,并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时按时到学工办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时缴齐本学期应缴费用,缴费后予以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学生可提出书面申请(须学生家长签字),没有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未经请假逾期2周未注册者,视为自动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在我校学习的年限,可以在学制所规定的年限外延长1-2年。
第十三条 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所选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如实习、实训、实验)的考核,并取得成绩及相应学分。考核成绩及获得的学分一律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学生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类。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考试、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第十六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十七条 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通过自学已掌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可以提出免修申请,由学校组织免修考试,考试成绩及格可免修该课程。
1.免修课范围
除政治理论、体育、公益劳动、军训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等不能免修外,其他课程均可申请免修。
2.申请免修课的条件及办理程序
具有下列情况的学生可不经考核,直接向教务处申请,附相应证明(须持原件和复印件),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即可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
(1)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及以上者,即可免修计算机对应的课程;
(2)学生通过自学考试、远程教学、函授教学等形式学习的课程,其内容高于或相当于中职课程要求的,凭国家认可的成绩单、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认定与教学计划规定所开课程名称相同或相近、内容相同或相近且学分不低于所开课程的即可免修;
不具有上述免修情况的学生按下列要求办理免修手续。
(1)每一学期第二周由学生向学校教务管理部门提出免修课申请,并填写免修课申请表;
(2)由学生申请免修课所属教师根据教学大纲拟题进行考核;
(3)凡考核成绩在80分及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否则仍需跟班正常学习。
(注:在办理课程免修未获批准期间,学生仍需跟班正常学习)
第十八条 学生在正常学习年限内,每门课程的补考次数限定为2次,在毕业学期所发生的补考课程次数限定为1次。
一学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期终考核,该课程必须补考:
1.无故缺课时数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
2.实验、实习、实训时数缺课达三分之一者;
3.未交作业超过课程老师布置作业总数三分之一或以上者;
第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转入下一年级参加重修:
1.一学期所学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不及格的门数达学期考核总数1/2者。
2.学分制一学期获得的学分数,达不到教学计划规定的1/2者。
3.跟随原班级学习有较大困难者。
4.毕业生获得学分数,达不到规定毕业总学分数的2/3者。
转入下一年级重修学习的以一次为限,原则上随本专业下一年级学习,无后续专业的,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重修学生按规定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原已及格课程的成绩、已获得的学分应予以承认,可以不再重修。
第二十条 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者,持医院证明可提出缓考申请,经学生管理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其他原因一般不准缓考。缓考不单独安排,缓考学生参加下一次同一课程的期终考试或者补考考试,如冲突则顺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入学注册后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提出书面申请,由班主任签署意见,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学生在校期间一般只能转一次。
1.成绩优良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入学后的所有课程成绩必须合格且无纪律处分;
2.学生确有某一专业特长,转专业更有利于发挥其潜能和专长者。
3.学生患某种疾病,经学校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但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4.经学校有关部门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复学或转入下一年级,本专业无后续班级者。
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一般在入学后的第三学期前两周内进行;
2.符合校内转专业条件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一式四份(其中两份分别留学生转出专业和转入专业存档,另外两份分别留教务处学籍管理存档和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学生家长、班主任、学生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因特殊原因,不便或无法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学校可接收普通高中转入的学生,须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同一市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附件2),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2.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1学期者;
2.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者;
4.应作退学处理者;
5.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学生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因病休学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
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时起算。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得擅自来校上课。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予以休学:
1.因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学校正常学习,必须停课治疗,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记录,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3.因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家长签字同意者。
第二十八条 符合休学条件的学生,应当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二级甲等医院或以上医院证明等材料),班主任和主管学生部门签字,教务主管领导审批,经主管校长批准,由教务处主管学籍部门办理相应休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属负责。
2.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3.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第三十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持有县级或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校卫生所复查合格,方可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复学手续。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经学生管理(负责人)签字同意,教务处核准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
3.休学期间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法处罚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性质恶劣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的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学籍、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2.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又无正当理由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4.学生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两周(60学时)者;
5.考试作弊屡教不改或多次旷考,情节严重者。
6.在同一学年内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有三分之二门数不及格,或学年所得学分低于规定学分三分之一者。
7.自愿要求退学,经劝说无效且家长签字同意者。
8.其他原因,学校认定必须责令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的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生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材料报教务管理部门审查,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自动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提出书面材料上报学生管理、教务管理审查,交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对退学的学生由教务管理部门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同时学校将结果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教务管理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诊断患有精神病等不符合体检标准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2.不论因何种原因退学的学生必须到教务管理部门办理退学手续,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学习年限(至少学满1年)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3.退学学生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三十五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或提前修完(最多提前一年)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取得相应的学分,毕业鉴定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所在专业毕业证书。毕业资格的审核以学生入学当年的专业教学计划为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生因休学及不能在规定的基本学制期限内完成学业的,可申请推迟毕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凡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和教学环节,必须在结业一年后返校申请补考,补考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7月上旬。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日期按换发证日起填写。逾期不申请补考或到规定期限考核仍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和换发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不能毕业,只发给结业证书:
1.未撤消处分者;
2.补考后仍至少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3.未交清学费者。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务管理每年6月底7月初对应届毕业生进行毕业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校长办公会议认可审查结果后由教务管理部门予以全校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