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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 学生资助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 日期:2018/11/28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

学生资助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自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实施以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726号)精神,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扎实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对大力发展我省中等职业教育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中职学生资助力度的不断加大,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个别地方和少数学校存在超范围发放国家助学金、以助学金抵扣学费、退还免学费资金不及时等违规行为,有些做法严重影响了我省中职教育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发放和管理工作,杜绝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切实维护学生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监管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学生资助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以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为主要内容的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执政理念的具体体现。要充分认识中职学生资助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行动统一到党和国家的政策要求上来,立足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全局,扎扎实实做好学生资助工作,把学生资助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严把资助范围、条件和审批程序,杜绝“超范围资助”现象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为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起点一年制中职学生只享受一个学期国家助学金,另一学期实行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助学金;两年制中职学生,一年级享受国家助学金,二年级实行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助学金;三年制中职学生,前二年享受国家助学金,第三年实行顶岗实习,不再享受助学金;五年制大专学生前二年享受国家助学金,后三年不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

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为具有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取得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学生中农村、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不含五年制高职和艺术类专业学生),公办中职学校包括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的比例为: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生的25%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城市在校生的15%确定;就读国家规定的21个涉农专业的学生全部实行免学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一律不得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1.中职学校的综合高中班、短训班学生以及普通中学职业班学生;2. 注册为全日制学籍但未能按全日制要求学习的中职学生(三年学制未达到3000课时); 3. 将学生安排到未经教育部门审批或备案的校外教学点(分校)学习的学生;4.未进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中职系统”)受助名单的学生;5.已经考取高校成人大专的学生;6.校际和省际之间联合办学,实际不在本校学习的学生。坚决杜绝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将高等院校本科班、高职班、“预科班”以及成人教育大专班、本科班学生注册为中职学生的做法。同时各市(区)、各中职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资助政策,把符合条件的学生(包括非本地生源在本校就读的学生)全部纳入资助范围,绝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改变资助对象、扩大或缩小资助范围、提高或降低资助标准。

各中职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省内合作办学或跨省合作办学的中职学生,由学生就读学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不得两地重复申报。认真做好学生异动情况登记和系统维护工作,对因转学、退学、死亡等原因流失的学生,及时在“中职系统”中注销学籍并取消其资助资格,停止发放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

各市(区)、各中职学校在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助对象填报和审核上,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杜绝“超范围资助”现象。

三、规范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资金发放方式,维护资金安全和学生权益

各市(区)在发放中职资助资金时,要严格执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6号)和《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10113号)文件相关要求,并尽量采取集中发放模式。已经实行集中发放的市(区),各校发放名册由主管该校的学生资助机构提供,由学校和主管该校的学生资助机构盖章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打卡发放;还没有实行集中发放的市(区)可先对所属民办中职学校实行集中发放,待条件成熟后再对所有学校实行集中发放。禁止将中职国家助学金直接拨付到民办中职学校账户;禁止将中职国家助学金抵扣学生学费或打入学生饭卡;禁止以现金形式发放中职国家助学金。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指定银行为所属中职学校每位受助学生统一办理中职资助卡,根据学生名单到学校现场发放。

已经实行免学费的学校,根据预算额度及审查确定的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金额,可以将免学费资金从资助专户转入基本户作为学校学费收入;未实行免学费的学校,根据预算额度及审查确定的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和实际收取学生学费金额,通过中职资助卡及时将学费退还学生。

四、加强对异常学生信息的监测和核实工作

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各中职学校要认真做好“中职系统”的维护和管理工作。各市(区)、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对所属中职学校的高龄段(一年级在18周岁以上、二年级在19周岁以上)学生,每学期进行一次逐人核查,确保受助学生准确无误。防止所属中职学校与有关高职院校、技工学校、普通高中双重注册学籍、重复申报资助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对经核实不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信息,要及时从“中职系统”资助名单中删除。

五、进一步加强资助信息的审核和监管,确保中职资助规范化

中职学生资助信息的审核监管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除审核监管所属中职学校(按预算拨款划分)受助学生信息外,同时对所属县(区)中职学校受助学生信息负有监管责任。

各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实行“一把手”校长负责制。学校填报的学生信息,经校长审查签字后,方可提交上报。对享受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的所有学生,必须在学校公示5个工作日。对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不定期地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学校要高度重视资助档案建设,建立中职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发放台账,将学生申请表、户籍证明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受理结果、公示情况、助学金和免学费发放名册及变动情况等有关材料分年级、分年度建档保存。

各中职学校必须于每月20日之前在“中职系统”中提交本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受助学生名单,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必须在每月最后一天24点之前完成所属学校受助学生信息的审核工作。

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发放国家资助资金前,对所属中职学校受助学生人数进行核查。每年对所属中职学校国家资助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学期根据学校可疑数据进行抽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加强资助资金发放后的跟踪和监管工作,及时跟踪学生中职资助卡的发放情况,防止个别学校以抵扣学费名义扣留学生中职资助卡;加强对中职免学费工作的跟踪监督,及时督促各中职学校做好免学费工作和收费学生的退学费工作,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足额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

“中职系统”数据是财政预算和决算的唯一依据,“中职系统”具有自动生成各种报表功能,因此受助学生名单是最基本的数据信息,各中职学校要高度重视,认真填报;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认真审核,确保资助信息及时、真实、准确。

六、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逐步完善资助工作问责制

凡因学生流失未及时在“中职系统”删除受助学生信息,造成上级多拨财政资金的,按套取国家资助资金对待,除责令学校退回多拨财政资金外,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对于学校填报失误、错报、漏报等延误下达预算资助资金的,由学校筹款发放给受助学生;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名单中出现不属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或达不到全日制学习的学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联合办学、校外教学点的学生以及在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工作中出现的虚报、瞒报受助学生人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资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收回多拨的财政资金外,撤消该校校长职务,追究直接经办人的责任并通报批评。对于情节严重或数量巨大的,取消学校整体资助资格(取消期内学生应享受的中职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自行承担),除撤消有关当事人和学校校长职务外,将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出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市、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主动承担起学生资助监管的责任,将监督管理工作常态化。对于未按规定程序审核学校提交的学生资助信息,影响了学生正常享受资助的,将根据情节给予一定处罚;对所属学校发生了骗取、套取国家资助资金行为的,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该中职学校国家资助资金直至整改到位;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资助资金流失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主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联系人:葛彩丽  雒开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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