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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浏览: 日期:2019/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3+2"分段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学生前三年学籍管理依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保障基本工作条件,落实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省教育厅负责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的统筹管理。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权限是:省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省管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由省教育厅负责管理,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学生学籍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省级有关部门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学校统一编排学生学号,并核发教育部监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证》。

 

  第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建立学生学籍档案,记录学生在学校期间思想品德、课程等方面的表现和成绩。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基本信息;

  2.思想品德评价材料;

  3.公共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成绩以及学生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情况;

  4.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的信息;

  5.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

  6.毕业生信息登记表。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离校时,由学校归档保存或移交相关部门。

 

  第七条  学校应当将新生基本信息以及各年级学生变动名册(包括转入、转出、留级、休学、退学、注销、复学、死亡的学生等情况)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在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确认通过。

 

  第八条  新生应当按照学校规定时间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提前向学校申请延期报到,延期一般不超过两周。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发现其不符合招生条件,应当注销其学籍,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新生实行春、秋两季注册,春季注册截止日期为420(限非应届初中毕业生);秋季注册截止日期为1120日。

 

  第十一条  外籍或无国籍人员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应当按照国家留学生管理办法办理就读手续。港、澳、台学生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办理就读手续。

 

  第十二条  与东部、中部中等职业学校联合招生合作办学招收的学生,注册及学籍管理由学生在陕就读学校按我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重复注册学籍。学生按协议到对方学校就读前一个月,由学生在陕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并及时录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每学期开学,学生应按规定日期返校、缴费、注册,因故不能如期返校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未经请假并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学生信息注册学生学籍,不得为同一学生以不同类型的高中阶段教育学校身份分别注册学籍,不得以不同类型职业学校身份分别向教育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学生学籍。  

 

  第十五条  取得学籍并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中注册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方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国家规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助学金、免学费等资助政策。

第三章  学习形式与修业年限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以3年为主;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医疗卫生类专业学制3年,其他专业基本学制以1年为主。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修业年限,初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36年;高中毕业起点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学习时间原则上为13年。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实行学分制的学生,允许其在基本学制的基础上提前或推迟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1年,推迟毕业一般不超过3年。

 

第四章  学籍变动与信息变更

 

  第十八条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转专业、留级、休学、注销、复学及退学。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原则上不予转学、转专业或休学。

 

  第十九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生申请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学生在同一市域内学校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同意后,由转入学校报学籍主管部门批准;本省范围内跨市转学,由学生提交家长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班主任签署意见,学生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批准,并填写《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转入学校研究同意,由转入学校向省教育厅报批获准后,办理有关手续。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经各自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前申请、办理。

  在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普通高中学生可以转入中等职业学校,但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一年半。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1.学生确有某一方面特长或兴趣爱好,转专业后有利于学生就业或长远发展;

  2.学生有某一方面生理缺陷或患有某种疾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学生留级或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已经享受免学费政策的涉农专业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入其他专业,特殊情况应当经省教育厅批准。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

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二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休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学生因病必须休学,应当持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书。

  学生休学期限、次数由学校规定。因依法服兵役而休学,休学期限与其服役期限相当。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二十二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可以做退学处理:

  1.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

  2.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

  3.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

  4.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

 

  第二十三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教育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已注册学生(含注册毕业学生)各项信息修改属于信息变更,主要包括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口性质等。对信息变更,应当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提供合法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学校修改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及时输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章   成绩考核

 

  第二十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两个方面。思想品德评定、课程成绩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毕业鉴定在毕业前进行。成绩考核结果应如实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六条  思想品德评定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和行为规范为主要依据,全面评定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和组织纪律。思想品德评定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于每学期末进行。采取学生个人总结,班级民主评议,班主任写出综合评语的形式,并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制评定等级。

 

  第二十七条  课程成绩考核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按教学计划的规定,采取考试、考查或其他考核方式进行。  

  1.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五级制,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59分及以下)。实行学分制的中等职业学校,考核成绩按规定学分计。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两次,首次在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第二次在毕业前,由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时间进行。补考的要求和期末考试要求相同,两次补考仍不及格的应重修。

  2.考试课学期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占总成绩的50%70%),平时成绩为辅(占总成绩的30%50%),综合确定。平时成绩包括作业、课堂提问、小测验等。

  3.考查课学期成绩由两部分组成,综合性测验成绩(一学期进行2次)占40%70%,平时成绩(包括作业、提问、小测验等)占30%60%

  4.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以组织学生参加国家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为主,取得相关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折算成相应的成绩。不能参加社会考核的技能,由学校按实践操作的规定标准进行考核。

  5.参加相同或相近专业高层次学历自考或函授学习,并通过相同课程考试及格者,该课程可认定成绩及格,计算学分。

  6.体育课为必修课,因健康原因,体育课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批准,可减少体育课学习项目或免试。

 

  第二十八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公共基础课程教学应当达到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专业技能课程教学应当达到相应专业全日制的教学要求。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的专业能力评价可以视其工作经历、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情况,折算相应学分或免于相关专业技能课程考试、考查。

 

  第二十九条  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由本人申请,经学校审批后,可以参加高一年级的课程考核,合格者可以获得相应的成绩或学分。

 

  第三十条  学生所学课程考试、考查不合格,学校应当提供补考机会,补考次数和时间由学校确定。学生缓考、留级由学校规定。学校应当及时将留级学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试、考查和学生思想品德评价结果,学校应当及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章  工学交替与顶岗实习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文件规定组织学生顶岗实习。实施工学交替的学校应当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生顶岗实习和工学交替阶段结束后,应当由企业和学校共同完成学生实习鉴定。学校应当将学生实习单位、岗位、鉴定结果等情况记入学籍档案。

 

  第三十四条  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有与所学专业相关工作经历的,学校可以视情况减少顶岗实习时间或免除顶岗实习。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奖励分为国家、省、市、县、校等层次,奖项包括单项奖和综合奖,具体办法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制定。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可以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处分的时限为:警告、严重警告不少于三个月;记过不少于半年;留校察看为一年。  

  学校做出开除学籍决定,应当报教育主管部门核准。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应当撤销其处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学生申诉的程序与机构,受理并处理学生对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申诉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籍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并答复。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记过及以上处分有关资料应当存入学生学籍档案。

  对学生的处分撤销后,学校应当将原处分决定和有关资料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移出。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九条  学生达到以下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

  1.思想品德评价合格;

  2.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成绩合格,或修满规定学分;

  3.顶岗习或工学交替实习鉴定合格。

  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由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管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省教育厅验印;非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及职业高中毕业证书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验印。

 

  第四十条  学生如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达到毕业条件,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在学制规定年限内提前毕业。提前毕业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格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监制,学校颁发。采用弹性学习形式的学生毕业证书应当注明学习形式和修业时间。

 

  第四十二条  对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考核成绩(含实习)仍有不及格且未达到留级规定,或思想品德评价不合格者,以及实行学分制的学校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对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而中途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四十四条  毕业证书遗失可以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出具学历证明书,补办学历证明书所需证明材料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各学校应按照要求使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准确填报、更新学生学籍信息。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后30日起施行。省教育厅20083月发布的《陕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陕教职〔20086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各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或修订本校的学籍管理办法,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